公 告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山西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初審后,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擬提交2022年9月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發送電子郵件至fgyc211@163.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址:太原市迎澤大街319號
郵編:030073
信封上請注明《山西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征集意見。
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22年8月14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
(2022年9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滿足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促進居家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志愿者等互助和公益服務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
第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盡責、保障基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養老服務經費保障機制,推進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研究解決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協助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組織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進行調查,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互助養老、志愿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等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開展養老、敬老、助老、孝老宣傳教育活動,推進老年友好型社區建設,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第九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劃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條 已建成住宅區,未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改造等方式統籌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閑置的非商業區政府用房、培訓療養機構擱置用房、空置的公租房等存量國有資產,作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使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拓展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和社區服務中心的養老服務空間,為引導養老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市場主體開展社區老年人用餐、醫養結合等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農村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建設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養老服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改建、擴建、置換等方式,將農村閑置的辦公用房、校舍等,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中,統籌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和適老化改造。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及設施的用途;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經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面積的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建設期間超過六個月的,應當安排過渡用房。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可以依法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社區日間照料、短期托養、老年人用餐,助餐、助行、助醫、助潔、助購、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提供健康體檢、醫療康復、保健指導、健康教育等醫療護理服務;
(三)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情緒疏導、心理咨詢、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提供安全指導、識騙防騙、緊急救援、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其他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低保家庭中六十周歲以上的失能老年人、七十周歲以上特殊困難老年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等群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上門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養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提供全額或者定額補貼。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融合發展?;鶎俞t療衛生機構可以舉辦以護理失能、半失能老人為主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可以內設衛生所、醫務室。
第十七條 鼓勵老年人協會和志愿服務組織開展自助、互助服務,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和回饋制度,保障優先獲得志愿服務權益。
第十八條 鼓勵市場主體建設居家養老服務平臺。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政等部門制定本省居家養老服務標準,并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提供場所、財政貼息、運營補貼、建設補助、信貸支持等措施,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一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
第二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個人提供貸款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技能培訓納入城鄉就業培訓計劃,開展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和等級認定,并給予養老護理員適當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授予榮譽稱號、晉升職業技能等級等方式,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公益性崗位,吸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轉移勞動力,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院校開設養老服務專業和課程,培養養老服務管理和養老護理人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健全居家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制定居家養老服務監管責任清單,督促落實居家養老的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使用。
第二十六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投訴舉報渠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標準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退回補助、補貼和有關費用;逾期不改正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二)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托養等服務的場地、房屋等。
(三)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國家規定評估確認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四)特殊困難老年人,是指經濟困難家庭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五)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是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家庭。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23年 1月1 日起施行。